杭政办发〔2018〕28号
关于印发《杭锦后旗低收入和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经旗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杭锦后旗低收入和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杭锦后旗低收入和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低收入和因病致贫人员的认定标准、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规范我旗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具有本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重点保障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职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重病重残患者。
因病致贫是指申请人患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等24种疾病,当年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当年总收入5倍以上的人员。
低收入和因病致贫的核算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核算。
二、救助标准
(一)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保和各类保险报销和其他各类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出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
患重大疾病住院的,起付线为2万元。个人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超出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三、救助程序
申请医疗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本年度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
社区、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材料报送旗民政部门。
旗民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拟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旗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医疗救助。
社区、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
1、家庭成员有领取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工资性收入等;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大型农机具、大型打草机;3、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两套以上的;4、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家庭;5、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