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18〕29号
关于印发《杭锦后旗城乡医疗救助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旗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杭锦后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杭锦后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城乡群众的医疗负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巴政办发〔2015〕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筹资水平、救助标准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原则,适度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逐步提高救助比例,着力减轻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
3、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因病致贫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人员的认定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视为低收入家庭。
(二)因病致贫人员认定标准。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当年总收入5倍以上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救助
1、不能提供住院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下一年度前半年未申请救助的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5、计划生育费用;
6、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以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8、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额度
(一)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
1、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额度。
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3、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镇(农场)民政办要及时通知本人及其户口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二)普通疾病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在门诊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300元的限额门诊医疗救助卡,用于药店购药,医疗救助卡仅限救助对象本人使用。门诊救助以外的救助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不超过2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残儿童属于“一站式”救助的,按《杭锦后旗医疗救助“一站式”及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进行救助。不属于“一站式”救助且符合医疗救助的民政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残儿童患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按100%给与资助;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人员等其他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出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
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013年我旗已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赛、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残儿童按100%给与救助。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人员等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农字〔2011〕224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0〕50号)文件确定的定点医院、定额治疗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患重度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和布鲁士杆菌病住院治疗的,按照市卫生局、民政局《转发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巴卫联字〔2011〕410号)文件进行救助。患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的,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88号)进行救助。患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产科急重症抢救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4〕36号)进行救助。
七、救助程序
对符合医疗救助的申请对象,须持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个人申请书、户口薄或身份证、一寸相片和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报销凭证,对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意后报各镇民政办,审核同意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报民政局审批。
八、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筹集
1、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旗在年底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3、社会捐助的资金;
4、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彩专用。旗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汇集、核计、支付等业务;民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计、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台账。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职责分工
民政局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财政局要及时拔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会同审计局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保和卫计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救助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十、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由社保、卫计部门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本实施方案由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杭锦后旗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字发〔2016〕22号)。
本实施方案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