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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9-13
名         称: 杭锦后旗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主  题  词:
 
杭锦后旗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13 来源:政府办 编辑:韩艳滨
 

  杭政办发〔2017〕143 

  杭锦后旗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6〕182号)和《巴彦淖尔市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巴民发〔2017〕7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旗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实际,就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有本旗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确定为特困人员,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或未满 60 周岁但长期患重特大?疾病不适宜劳动的成年人。  

  2、经残联认定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 二级)?的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人(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16 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4、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无生活来源是指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杭锦后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对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义务人是城乡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的; 

  2、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经残联认定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经杭锦后旗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对象、视?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  

  3、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的; 

  5、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其财产符合杭锦后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 

  6、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人员认定的范围 

  此次认定的对象为2017年在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两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特困人员保障范围: 

  1.有女(含婚生女、养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女)无子且女儿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2.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或有稳定经济来源的轻度残疾人; 

  3.有稳定经济来源,且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对象,如领取社会养老金的、有房屋出租的等; 

  4.财产不符合杭锦后旗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对象,如有机动车辆的、有拆迁补偿款的、有非生活所需的高值物品的、有投资行为的等; 

  5.60岁以下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 

  6.其他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如已死亡的、年满16周岁且没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在开展认定工作的同时,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将特困人员精准认定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类,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下列6项指标进行: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都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全自理特困人员;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半护理特困人员;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全护理特困人员。 

  四、工作安排及步骤 

  (一)前期准备 

  1、各镇要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工作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各镇要组织民政助理召开专干动员暨业务培训会,安排部署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 

  3、各镇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广泛宣传。 

  (二)各村调查评议 

  1、各镇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在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所有人员进行信息比对; 

  2、各镇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各村(社区)协助下对所有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调查核实,并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3、各镇要组织各村(社区)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分村(社区)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初步确定继续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人员名单。 

  (三)镇审核、公示阶段 

  1、各镇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情况重新进行审核,整理相关资料; 

  2、各镇将审核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救助公示栏、村(居)务公开栏和居住人口相对集中处进行第一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各镇将符合认定条件的特困人员名单及时上报旗民政局。 

  (四)旗民政局审批 

  旗民政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审批; 

  (五)数据核对、录入、汇总 

  各镇民政办与旗民政局按审批后的人员名单修改系统数据,并完成资料报送和统计报表工作。旗民政局按时限要求完成数据汇总并好上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是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镇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起来,严格按政策、程序开展精准认定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必集中安排好时间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 

  各镇要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政策,不得乱开口子、分指标、下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目前,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参考各地总人口数、贫困程度、地方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4个因素进行分配,救助供养人数不作为资金分配主要依据。因此,务必将虚报的对象、已死亡但未及时核销的对象、不符合政策的对象一律清退,确保对象认定精准。经有关部门审计或抽查发现、核实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制度衔接 

  要注意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不再适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将此次精准认定工作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被清理的对象,如果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注意工作方法 

  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涉及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召开会议明确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通过张榜公示、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群众知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五)确保工作时效 

  此次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要迅速动员部署,严格按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认定和统计上报工作。 

  (六)加强档案管理 

  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完成后,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一户一档,一村(居)一盒”的要求,按编号建立特困人员档案,并确保资料齐全。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18 

            

 
来源: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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