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初中转学流程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学生基本信息表到拟转入旗县区所属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提出转学申请。旗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根据本旗县区办学实际,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为学生分配接收学校,在转学审核表上签署分配意见并盖章。
转入学校审核后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转学审核表。
转入学校所属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
转出学校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
转出学校所属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
普通高中转学流程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学生基本信息表到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须有空余学位)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审核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章。
转入学校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市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
转出学校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
近日,市教育局向各旗县区教育局(科)、市直学校下发通知,要求自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起,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各中小学及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全面启用中小学生转学电子审核流程,停用纸质审核流程,转学审核全部实现电子审核。此举旨在减少学生、家长在办理转学等业务时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成本消耗,提高学籍业务信息化水平。
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两周至开学后两周,共计4周时间。办理时间为自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均不得转学。为防止中考、高考移民,维护全市正常的考试招生秩序,初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前只允许具有我市户籍的学生转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初三年级、高三年级除转出市外的情况,均不得转学。
简化转学证明材料
学籍系统在学校和旗县区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上已经设置了学校和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在转学(包括跨省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等业务流程中,各环节审核人员应在审核补充意见等处,按系统要求填写审核意见信息。电子审核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等业务,除了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之外,各地各校均不得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因系统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联系表和证明材料。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
规范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核办
学生毕业学校所在旗县区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对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
规范离校学生业务处理
对离校前未告知学校原因,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联系不上或联系后仍然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将其办理为“其他离校”状态。属于义务教育辍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和书面报告。普高改上职校的学生,按“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