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为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而开展的对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和助学信息查询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家庭学校学籍注册和助学信息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核对事务。
《通知》要求,双方通过核对专用网络交换数据信息,不具备网络交换条件的地区采用介质拷贝方式,教育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名单进行比对,按约定方式、时限将查询结果向民政部门反馈。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核对对象的个人信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不得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对违规使用和泄露共享数据信息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今后,自治区民政厅和教育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推进部门间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督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家庭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和助学信息核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