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决定及证书。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
1.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及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杭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实质内容现场核查:各辖区市场监管所。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温控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也可以委托参与经营的其他人承担;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不洁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材料: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文件,包括:①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产权或租赁协议复印件)②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食品销售提交)③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食品销售提交)或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餐饮服务提交)④操作流程图(餐饮服务提交)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不提交);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的声明;
7.许可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销售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者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施设备、存储条件等说明文件。租用他人专业食品仓库贮存食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互联网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④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⑤食品批发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交散装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明。销售进口散装食品,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同时提交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措施的书面说明。
(二)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如发生改变的,需同时提供食品经营变更申请书;
4.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旗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楚,有涂改的,在涂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统一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3.复印件均需现场提供原件核对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自然人)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如未取得公章,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则由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业主)签名。
6.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确认。
7.申请人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系统(http://110.16.70.4:8003/)注册、登录后在网上提交申请,并同时向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提交纸质书面申请材料。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向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现场核查(辖区市场监管所现场核查人员)→部门审核(窗口负责人)→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办结并打印许可证(窗口受理人员)。注:根据需要也可先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现场核查,后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申请人)→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股所接受(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现场核查(辖区市场监管所现场核查人员)→部门审核(窗口负责人)→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办结(分管领导)→归档(窗口受理人员)→打印许可证(窗口受理人员)。
表格下载:无
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