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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1-27 来源:民政局 编辑:王圣珏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服务对象:法人

  责任部门: 民政局

  联系电话:6623147  6655102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办事窗口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申请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需提供会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3、筹备社团成立大会会议纪要;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5、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社会审计机构(市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7807216)出具的验资报告;
  6、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8、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9、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12、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和证明材料;
  13、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材料;
  14、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
  15、建立党组织情况的有关文件。

  以上文字材料均为一式二份,除表格外,一律为打印。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意事项:

   表格下载: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doc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doc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doc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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