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服务对象:法人
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6623147 6655102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办事窗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办理材料: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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