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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1-27 来源:工商局 编辑:王圣珏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法人 

  责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6623147  6655102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办事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表格下载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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