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办理材料:
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计生办领取和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患儿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病历、检查材料、结论报告及住院材料等;
3、病残儿与母亲近期二寸合影照三张。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100元/人。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无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