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
2.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办理材料:
1.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无收费
办事流程:
1.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
2.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3. 组织职业病专家鉴定;
4. 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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