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卫计局
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478-6650716
投诉电话:0478-6630069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卫计局
申请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各复印一式两份;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一式两份;
4、夫妻双方村(居、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再婚夫妻还应提供再婚前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明;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等。初婚一方需出具初婚未育证明,并加盖镇级计生部门公章。
6、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
7、《计划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表格下载:本事项暂无电子表格下载,涉及表格请到办事地点窗口领取。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再生育申请;
2、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审批表,镇人口计生办初审;
4、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
5、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审批、发证,并备案。
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