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5.收养残疾儿童的,须同时出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1.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 询问相关情况。
1. 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 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