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5]84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人口发〔2006〕13号》 。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 调查摸底;
2. 本人提出申请;
3.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 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7. 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8. 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履行以下程序:
1. 村(居)民委员会核查并张榜公示;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张榜公示;
3.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4. 地(市、州)、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