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申请条件:本区户口居民婚后生育的婴儿(包括遗弃婴儿)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通知
办理材料:
1、《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父母是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及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4、属计划外出生的婴儿,须提供镇(街道)计生部门的证明;
5、收容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户口呈批表(属于被遗弃婴儿)。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1、婴儿出生的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以上证明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口;
3、属计划外出生的婴儿,母亲户口在外地的,先随母入户后,再申请来本市;
4、遗弃婴儿凭《居民收容弃婴转送番禺区社会福利院户口呈批表》送本区儿童福利院按有关规定办理集体户口,待被人收养后,经旗、县、区级公安局批准,才能将其户口前往收养人家中。
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