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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放丧葬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1-27 来源:政府网站 编辑:李亚如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个人
    责任部门:社保局
    联系电话:(0478)6623238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社保局

  申请条件:参保退休和参保在职人员(2011年7月以后去世)非因公死亡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享受丧葬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办理材料: 

  1. 在职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  

  2. 在职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

  3. 在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4. 在职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5. 指定银行个人账户结算申请书(遗属及一次性待遇领取人);

  6. 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7. 退休人员死亡者是文革伤残者提供文革伤残证;

  8. 死亡退休人员身份证;

  9. 遗属身份证及户口本;

  10. 指定银行个人账户结算申请书(遗属及一次性待遇领取人本人的)。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供所需资料 

         2、经办人员受理初审 

         3、分管领导审批 

          4、主要负责人审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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