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或者军人(含武警) 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免税车辆除外);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无法提供车
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为纳税人补办。
(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