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国税局
联系电话:0478-6630609 0478-6630637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办理地点: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设定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办理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