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后头部
 
搜索

首页 杭后概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魅力杭后
杭锦后旗欢迎您!
生育收养
户籍
教育
兵役
就业
纳税
社保
婚姻
医疗
出境入境
社会救助
住房
职业资格
交通
文化体育
死亡殡葬
您当前的位置: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1-27 来源:教育局 编辑:段方馨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杭锦后旗教育局
    联系电话:0478-6661448
    办理时限对申请正式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市教育局行政部门复核,然后根据复核意见,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锦后旗教育局

   申请条件: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确保周围无危险建筑,无环境污染,无噪音,无高坝、河流,无重大安全隐患。园舍坚固、安全、适用,有消防通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具备相应的办园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因各类纠纷严重影响学前教育机构各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四)办园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或告知后仍不完善和不达标的;

  (五)学前教育机构举办人、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园长、教师和从业人员等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设定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材料:

  1.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申请表到教育局幼教股领取)

  2.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3.办园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4.园舍布局方案(包括设计图纸)

  5.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和董事会人员名单;

  6.园长资质证明,教职工花名册及资格证明

  7.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

  8.《消防安全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等(相关部门办理)

  9.有校车接送幼儿的,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装有电梯、压力容器、锅炉、大型娱乐设施的,提交相关设施检验合格证明;

  10.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提交联办协议书。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1.申请表到教育局幼教股领取;

  2.准备相关资料;

  3.信息确认;

  4.实地查看;

  5.上会研究;

  6.报上级部门复核

    注意事项: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主办)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Copyright 2006 Bayannur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09004011号-1
联系电话:0478-6622242 Email:hhzfb_xds@163.com
巴彦淖尔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478-865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