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民政局
联系电话:0478—6661636
办理时限: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民政局
申请条件:
1. 因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 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条件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1)因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报材料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四十一条: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材料:
1. 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1份 ,出具单位:公安、民政 )
2.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1份 ,出具单位:本人 )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1份 ,出具单位:公安 )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9元工本费。
办理流程:
撤销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一)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出具《不予撤销告知单》。
(二)1.询问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况。 2.申请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字。
(三)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2.核实申请之时是否在受胁迫方获得自由一年内。 3.通过计算机进行核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出具《不予撤销告知单》。
(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和核对,情况属实,拟准予撤销;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告知当事人的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五)决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