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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1-27 来源:婚姻登记处 编辑:段方馨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民政局
    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478-6623238

  (二)投诉电话:0478-6630069

    办理时限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 杭锦后旗民政局

  申请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章第五条:(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还需同时出具军人证件;(2)户口簿(集体户的需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和本人的户口卡片)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军人需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3)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彩色免冠合影照片(照片下方需打印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设定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 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9元工本费。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下列程序受理结婚登记申请

   (1)查验《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2、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3、登记(发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注意事项:

   表格下载: 

            结婚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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