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儿和孤儿。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弃婴落户:
1.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 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收养子女落户:
1. 收养人《户口薄》;
2. 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
3. 落户申请书;
4. 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方可落户。
5、收费标准及依据
户口簿工本费每簿6元,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公安厅内费字(1996)84号文件
6、承诺时限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