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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申领《暂住证》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1-27 来源:市政府网站 编辑:段方馨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服务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杭锦后旗公安局。
    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478-6663941

  (二)投诉电话:0478-6663946

    办理时限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公安局

   申请条件:离开户口所在地、乡镇(苏木)三日以内

    设定依据《暂住证申领办法》。

   办理材料: 

  1.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 

  2.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近期为近三个月内,照片标准按照身份证照片标准)。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1、暂住在居(村、嘎查)家中的,由户主持本人户口簿陪同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并负责办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口申领暂住。

  注:

  有效期:《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暂住证》由外地来巴彦淖尔市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

  注销:外地来巴彦淖尔市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暂住住址变动:持暂住证应及时到变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此证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均有效。有效期内暂住地变动,不再重办暂住证,在暂住证内做“暂住地址变更登记”即可。

   服务对象: 离开户口所在地、乡镇(苏木)三日以内

    注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如何处罚?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

  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

  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

  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

  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表格下载:

 

  

            流动人口登记表.doc
            暂住证延期、变更、换领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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