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公安局
联系电话:0478-8967638 0478-8967636 投诉电话:0478-8967810 0478-8976807
办理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各旗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接待室
申请条件:内蒙古自治区常住居民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办理材料:
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和停留期限: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港澳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一)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四)与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且已申请赴香港定居(夫妻团聚类)的居民,申请赴香港探亲,可以签发1年多次、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 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4天;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1年多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巴彦淖尔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公证处或民政局出具的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第一次申请探亲签注时,须面见香港或澳门居民,并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五)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八)与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赴香港地区探亲,须提交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赴香港地区定居申请受理回执单复印件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应证明。其中:
1、若该子女为内地居民的,需提供其身份证(16周岁以下除外)和出生证明;
2、若该子女为香港居民的,需提供其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和出生证明;
3、若该子女为外籍身份的,需提供其外籍护照、出生证明以及公安部指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注: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经查,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予批准赴港探亲;确认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批准赴港探亲。
港澳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人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一)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二)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签注种类
(一)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资格认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副本。
2、公司备案赴港澳商务人员由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企业法人可以不提交此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人可用申请人与企业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工资单替代)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我区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交验原件;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非我区常住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受理备案盟(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异地函调核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查,核查回函无疑义后方可审批,制证。
港澳商务登记备案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在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年底审核,过期即自动撤消。
一、受理条件
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签发标准和对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企业)人员。
3个月多次的商务签注签发标准和对象:符合上年度纳税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确有业务需要的营销、财务部门经理和主要业务人员,且仅限内地居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予以签发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签发标准和对象:符合上年度纳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确有业务需要的营销、财务部门经理及主要业务人员,且仅限内地居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予以签发1年多次商务签注。
注:内地居民异地(系指非我区常住户籍人员)办理商务登记备案时,由受理备案盟(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异地函调核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查,核查回函无疑义后方可审批,制证。
二、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内蒙古自治区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简称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
(二)提交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备案人员由备案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凭证(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如系社保退休人员,提供社保退休证明及可证明本人属于该备案单位的法定证明文件。单位法人免交此项材料。
(四)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高新科技企业或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
(五)提交法人代表、登记备案人员及单位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备案单位与香港及澳门相关企业的商务合同或业务洽谈协议。
赴港澳其他、逗留、旅游事由
一、其他。
(一)受理范围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签注种类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巴彦淖尔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二、逗留。
(一)受理范围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签注种类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3、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巴彦淖尔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团队旅游
(一)签注种类
团队旅游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我区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办理。
注意事项:申请人赴港澳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并随旅游团出入港澳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还未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目前只能办理团队旅游签注,不能办理个人旅游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满16周岁以上10年,16周岁以下5年。持证人在办理签注申请时,有下列情况可同时申请换发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二、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三、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四、证件照片错误换证的;
五、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补发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遗失、损毁和被盗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补发证件及签注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内蒙古自治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交。
三、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蒙古自治区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签注续办手续
《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再次办理签注手续时,须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和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其他材料按申请签注种类的相关规定提供。
办理签注时,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
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三、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四、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特殊情况
一、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巴彦淖尔工作或居住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申请人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二、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证件过期
持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按首次申请手续办理。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国计价格[2002]1097号);一次签注:20元/证(国计价格[2002]1097号);二次签注:40元/证(国计价格[2002]1097号)
办理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
依据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的不同事由填写申请表(可从接待大厅咨询台领取或网上下载表格)。使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手工填写,表格须填写完整,不得复印。并将照片贴在申请表上。
二、照相、复印
申请人本人到接待大厅的照相室(社会化服务公司提供有尝服务),现场拍摄制作证件专用照片(制证照片在网上传输到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复印户籍、身份证等材料。
三、递交申请及交费
申请人本人持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到出入境接待大厅(接待室)受理台递交申请,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递交申请后在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交费。
四、取证
出入境证件直接邮寄个人,证件邮寄实行“到付费”方式。邮寄到区外的个别无“到付费”业务的,快递公司联系收件人提前将邮寄费打到快递公司账户之后及时将证件寄出,希望申请人能够积极配合。申请人填写的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地址要详细明确到辖区、街道及门牌号,电话正确有人接听,在证件收到前不要变更通讯方式并及时接听电话。
相关说明
1、申请人必须如实、正确填写申请表的内容,项目中没有的则填无;
2、“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填写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如身份证与户口簿两者不致,可事先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3、“身份证号码”须填写18位号码;
4、“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按户口簿的记载填写。如有误,请事先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5、“现住址”栏填写现实际住址;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7、申请人填写完表格后,需携带打印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正式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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