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民政局
联系电话:(0478)6623238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事地点:杭锦后旗民政局(优抚股)。
申请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关于前项所列节4、节5、节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属于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对象,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设定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材料:
(一)申请评定伤残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工作人员)
1、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1份;
2、个人申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1份;
3、证明人2个,出书面材料证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各1份;
4、近期蓝底2寸免冠照片4张;
5、公务员证、法官证、警察证原件,无上述证件的人员应当从所在工作地方的编委机关出具占编类别证明;
6、由本人所在单位给民政部门申报评残的报告1份;
7、由民政部门对申报评残人员逐级申报的评残报告各1份;
8、由于交通事故因起负伤致残的人员应当有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原件1份;
9、住院病历及诊断书加盖公章;
10、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
(二)申请评定残疾、换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1、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1份;
2、近期蓝底2寸免冠照片4张;
3、所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的档案原件;
4、残疾军人证;
5、批准入伍通知书;
6、士兵登记表;
7、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伍证。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3、受伤后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印章。
4、身份证、户口籍复印件各1份。
5、本人近期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需着警服)4张。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公务员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和行政编制证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参照公务员管理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自治区组织部门或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的参公单位文件及名单原件复印件。
7、因交通事故致残者,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原件。
8、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
9、新增优抚对象人员信息表。
10、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原件。
1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后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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